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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已认证未申报的进项税额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已认证未申报的进项税额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问:我公司上个月有几笔已认证未申报的进项税额。本月已不能在申报增值税时填列。这些已认证未申报的进项税额除了转入当期费用还有其他比较好的处理方法没有?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1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71日起认证期限调整为360天】

根据上述规定,当月已认证的进项税额,应在当月进行抵扣,不能在次月进行抵扣。已认证未及时抵扣的,如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第二条第(一)项规定:……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一、关于待认证进项税额的结转……根据《规定》第二(一)2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根据有关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及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先转入进项税额专栏,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转出时,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业务,将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到货物等资产科目或成本费用科目。如购入原材料的,计入原材料科目,购入固定资产的,计入固定资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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